三方均由代理律师代表出庭。
尚材板材律师郑人民郑律师并未打算全盘推翻一审判决,而是拿出一份《“天湖居”玄关柜储藏柜赠送事宜确认书》,声称:“咳咳,2017年7月,龙山装修、尚材板材双方签订《“天湖居”玄关柜储藏柜赠送事宜确认书》,约定,对于“天湖居”的项目,玄关柜储藏柜实为购买尚材板材后的赠品。因此,玄关柜储藏柜应当独立于《板材供应合同》!作为赠品,它们应该并不在买卖范畴之内!“天湖居”的蠹蟲约有一半生于玄关柜储藏柜,对于这一部分,我方强烈主张《板材供应合同》第十二条无效。”
合同的第十二条是:如因产品质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龙山装修有权解除相关合同,尚材板材赔偿一切相关损失,并按合同的2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。
夏溪:“……”
郑人民的主张十分容易理解。一审那时,他已经提出鉴定机构主体不当、鉴定内容标准错误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然而没成。思索之下,郑人民大概觉得,海蓝《质量鉴定报告》认定尚材板材存在质量上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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