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……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九十七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八条、第一百六十八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社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:一、解除龙山装修与尚材板材于2017年7月8日签订的《板材供应合同》;二、尚材板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龙山装修返还货款共1200万元。三、尚材板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龙山装修支付合同违约金240万元。四、尚材板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龙山装修支付损失赔偿金4760万元,包含板材重购费用1400万和清臣延期交房的违约金3360万。五、驳回龙山装修其他诉讼请求。本诉受理费、鉴定费共80066元,由尚材板材负担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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